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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分公司:龍華街道金鑾時代大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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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在東莞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的要求是什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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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關于進一步優化我市利用外資結構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的意見》(東府[2004]194號)的要求,對一般的租廠房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項目,投資總額不能低于100萬美元,屬于買地自建廠房的,投資總額不能低于200萬美元;對在欠發達鎮區和扶貧村租廠房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項目,投資總額不能低于70萬美元,屬于買地自建廠房的,投資總額不能低于150萬美元。
非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準入按照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(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),國家有專項規定的行業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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